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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何某某。被告:陈某。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民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2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乙。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在外沾花惹草。原告曾于2003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后被法院驳回。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思悔改,现原、被告早已分居。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共同承担。2010年7月1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女陈乙由其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人口信息表、婚姻证明、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等证据。被告陈某认为双方没有维持婚姻关系的可能,同意离婚,婚生女陈乙由其抚养,家庭债务要求原告一起偿还。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质证没有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2月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日趋恶化。2003年3月3日,原告林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为合法有效。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对离婚已无异议,应予准许。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女陈乙,从双方抚养条件来看,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为宜,原告林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家庭债务,但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陈乙由被告陈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林某某一次性向被告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池长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