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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国旭棉纺织有限公司与汪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国旭棉纺织有限公司,汪德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青岛国旭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力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玉意,男,汉族,1972年7月1日生,住胶州市,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德伦,男,汉族,1953年5月25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旭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国旭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