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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纸有限公司,张某某,金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778-1号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区××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金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金某位于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西区20幢3单元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金某位于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西区20幢3单元501室的房产,价值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