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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俊友贸易有限公司与翁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俊友贸易有限公司,翁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杭州俊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富强。委托代理人:李秋艳。委托代理人:杨燕。被告:翁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俊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俊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俊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公告费300元,由杭州俊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志敏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谭春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