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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梁与徐文章、卢美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梁,徐文章,卢美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陈梁。被告:徐文章。被告:卢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梁诉被告徐文章、卢美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梁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美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梁撤回对被告卢美利的起诉。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