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五再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亿×公司、深圳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亿×公司,深圳创×公司,深圳市华×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五再字第2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申请再审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申请再审人亿×公司、深圳创×公司(以下简称两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78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两申请人以与深圳市华×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亿×公司、深圳创×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