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红艳与陈建荣、施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艳,陈建荣,施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吕红艳,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西坞村西坞南区6号。被告:陈建荣,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177号。被告:施秋凤,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艳与被告陈建荣、施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红艳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红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艳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00元,应收取450元,由原告吕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志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