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红艳与陈建荣、施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艳,陈建荣,施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吕红艳,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西坞村西坞南区6号。被告:陈建荣,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177号。被告:施秋凤,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艳与被告陈建荣、施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红艳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红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艳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00元,应收取450元,由原告吕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志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