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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朱礼好、何友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朱礼好,何友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3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德迎,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马站支行信贷员,住苍南县马站镇校前路37号。被告:朱礼好,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10157135,户籍所在地苍南县渔寮乡罗家山村25-26号,现住址不详。被告:何友爱,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04157138,住苍南县渔寮乡罗家山村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朱礼好、何友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7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云县代理审判员  李正中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蔡耀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