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志娟、杨志娟为与被告程鸿、周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周月娟、程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娟,周月娟,程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26-1号原告:杨志娟,身份证号:(330824197903070046),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13号。被告:周月娟,女,196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407070026),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上溪村花石坛。被告:程鸿,身份证号:(330824196401143714),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上溪村花石坛。原告杨志娟为与被告程鸿、周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娟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娟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鸿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娟撤回对被告程鸿的起诉。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