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春荣与尤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荣,尤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徐春荣。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前村村陆家湾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03318013。委托代理人:卞春财。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劳动路103号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90101061x。被告:尤国祥。报村北曹舍2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荣诉被告尤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荣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荣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荣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徐春荣负担。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学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