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金存与涂光明、姜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金存,涂光明,姜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存。被执行人:涂光明。被执行人:姜爱华。申请执行人李金存与被执行人涂光明、姜爱华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制作的(2009)浙温商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涂光明、姜爱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金存铜9268斤。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27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