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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金存与涂光明、姜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金存,涂光明,姜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存。被执行人:涂光明。被执行人:姜爱华。申请执行人李金存与被执行人涂光明、姜爱华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制作的(2009)浙温商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涂光明、姜爱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金存铜9268斤。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27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