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罗金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罗金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425号原告: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模环乡中小型企业聚集地。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荣,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河宗村山门寺。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金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