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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沈桂军、陈杏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沈桂军,陈杏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441-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执行人沈桂军。被执行人陈杏雅。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355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沈桂军、陈杏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尚有56276.35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沈桂军、陈杏雅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230元、执行费74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桂军所有的号汽车无法找到,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