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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叶怀塔、林存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叶怀塔,林存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3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庆,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叶怀塔,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6236218,住苍南县霞关镇长沙村。被告:林存发,身份证号码330××××067033,住苍南县霞关镇三澳村李加岙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叶怀塔、林存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7月30日以被告叶怀塔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耀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