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叶怀塔、林存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叶怀塔,林存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3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庆,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叶怀塔,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6236218,住苍南县霞关镇长沙村。被告:林存发,身份证号码330××××067033,住苍南县霞关镇三澳村李加岙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叶怀塔、林存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7月30日以被告叶怀塔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耀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