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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晶,男,系被上诉人徐某丈夫。上诉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