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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5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3

公开日期: 2020-07-15

案件名称

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钢老年事业集华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钢老年事业集华公司;本溪钢铁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执异2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本钢老年事业集华公司。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辽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辽执复494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19)辽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本钢支行与被执行人本钢老年事业集华公司、本溪钢铁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中,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本法(1998)执字第249-1号执行裁定,变更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材料证实本案被执行人本溪钢铁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被撤销,改制设立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本案被执行人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本溪钢铁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被依法撤销,并改制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变更改制后的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冠宇 审判员  蒋天飞 审判员  张树海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谭玉立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