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春芹、董再弟等与张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春芹;董再弟;董某;董贤武;姜瑞兰;张立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芹。申请执行人董再弟。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董贤武。申请执行人姜瑞兰。被执行人张立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芹、董再弟等五人与被执行人张立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1998)昌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光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