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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东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东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傅甲。申请人傅甲申请宣告傅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傅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傅乙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傅乙于1987年1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已逾22年,渺无音讯,家人曾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傅甲特申请宣告傅乙死亡。经查:傅乙,男,汉族,1947年7月2日出生,原住宁波市江东区傅家居委会上江,被申请人傅乙与陈某某于196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傅甲、女儿傅丙。被申请人傅乙于1987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1990年,被申请人的妻子陈某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傅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7月2日发出寻找傅乙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傅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傅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傅甲请求宣告傅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傅乙下落不明的公告期间亦已届满,傅乙仍下落不明。傅乙死亡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傅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滕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