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07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3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章国兰章国良等与邱乐朴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国义;章国良;章国兰;邱乐朴;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7民初11115号原告:章国义,男,汉族,1953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章国良,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章国兰,女,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邱乐朴,男,汉族,1955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龙川街集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0709275L。法定代表人:王德刚。原告章国义、章国良、章国兰与被告邱乐朴、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国义、章国良、章国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欧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