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邢红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红梅,晁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邢红梅,安康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晁岱胜,西安铁路局机务处干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邢红梅与被执行人晁岱胜房产过户纠纷一案,本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铁路局房管部门称无法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