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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8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3

公开日期: 2020-07-24

案件名称

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卢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卢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92807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卢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8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陈 鹰 审判员  高三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