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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1与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1,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1,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2,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徐某某1与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振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39591元,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称被执行人陈振生具备16400元的履行能力,要求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振生自觉了给付义务16400元,本次恢复执行标的16400元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麟执字第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案收取执行费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