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在甘肃老家被告就和几个女人有不正当关系。2008年其与被告来到西安做铝合金生意,被告仍不改恶习,吃喝嫖赌,不管原告的生活,不像对待妻子那样对待自己。故要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思想有问题,胡思乱想。原告分三次私自从家里拿走8万余元。其与原告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经济问题,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2008年,原、被告来西安承揽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和安装,双方经常因琐事特别是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7月7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和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缺乏沟通、理解和信任发生矛盾,给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从有利于家庭的长远利益考虑,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增加对家庭的责任心及对对方的理解和包容,原告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请。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