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南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丽萍与沈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丽萍,沈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985号原告:裘丽萍,南湖区安乐路115号508室。委托代理人:钱玲芬,嘉兴市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湖区南杨新村3幢206室。委托代理人:沈瑞申,住嘉兴市南湖区南杨新村3幢206室,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金正海,住建德市寿昌镇横山社区铁合金厂三区二十五幢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丽萍诉被告沈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