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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民初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安市××××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方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装饰有限公司,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1086-1号原告临安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街道横潭××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方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装饰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方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云中绿园1幢8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锦城移0037926、锦城移0037927号),保全金额为1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方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云中绿园1幢8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锦城移0037926、锦城移0037927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