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40号原告: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三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南路256号。代表人:蔡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