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甲、孙甲为与被告来某某、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来某某、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孙甲为与被告来某某、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来某某,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963号原告孙甲。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来某某。被告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商铺。法定代表人来某某。原告孙甲为与被告来某某、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某某、新××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孙甲诉称:2009年3月30日,来某某向孙甲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若逾期,按照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新××大酒店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催讨无果。孙甲为主张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4488元。为此起诉,要求来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归还日止按月1.62%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4488元;新××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孙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9年3月30日,孙甲与来某某、新××大酒店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2.2010年6月25日,孙甲与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各1份。被告来某某、新××大酒店未作答辩。孙甲提供的证据,虽未经来某某、新××大酒店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3月30日,孙甲与来某某、新××大酒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来某某向孙甲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到同年6月30日。逾期还款则应支付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时来某某已实际收到合同约定借款,不再另行向孙甲出具收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孙甲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来某某应当承担孙甲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新××大酒店对来某某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来某某至今未向孙甲归还借款,新××大酒店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0年6月25日,孙甲为向来某某、新××大酒店起诉,与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0年7月2日,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向孙甲收取了律师代理费4488元。本院认为:孙甲与来某某、新××大酒店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除违约金约定过高以外,其余的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来某某向孙甲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大酒店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关于违约金,现孙甲自愿降低为按月1.62%计算,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来某某、新××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孙甲的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来某某返还孙甲借款200000元;二、来某某支付孙甲从200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借款2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1.62%计算的违约金;三、来某某支付孙甲律师代理费4488元;四、上述款项,限来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来某某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由来某某负担,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