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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1597、16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与绍兴县奥科布艺有限公司、绍兴县峰盛布艺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绍兴县奥科布艺有限公司,绍兴县峰盛布艺有限公司,倪胜和,倪志诚,温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597、16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诉讼代表人:童江峰。被执行人绍兴县奥科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胜和。被执行人绍兴县峰盛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绪胜。被执行人倪胜和。被执行人倪志诚。被执行人温飞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奥科布艺有限公司、绍兴县峰盛布业有限公司、倪胜和、倪志诚、温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峰盛布艺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加卡干式5f6米经编机1台、型号为加卡干式5f4米经编机6台(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0)第535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