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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许震平、石振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许震平,石振静,李一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419号。负责人:沈忻,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祝如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震平,南湖区中秀苑1幢504室。被告:石振静,南湖区中秀苑1幢504室。被告:李一民,南湖区穆湖花园阳光苑7幢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被告许震平、石振静、李一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