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朝峰与郑旭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郑旭林;王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旭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峰。上诉人郑旭林与被上诉人王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66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按照民诉法规定,要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将借款五百万元汇给郑旭林,合同履行地在永康市。永康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