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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宝萌与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宝萌,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反诉被告):余宝萌,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11041603,住苍南县龙港镇余南村198号。委托代理人:XX,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莲花大厦10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抄,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余宝萌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宝萌、反诉原告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宝萌、反诉原告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余宝萌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余宝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富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