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利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利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号。代表人:施某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大道××路口(02)。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被告:利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经××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受理的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利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0万元并支付利息243552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7月20日)及实现债权费用31418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利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附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汤良飞代理审判员周群新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