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元海与金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元海,金庆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傅元海,市百官街道人民路328号401室,身份代码330682196407300015。被告:金庆标,市曹娥街道下沙村塘外4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08270015。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元海与被告金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