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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元海与金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元海,金庆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傅元海,市百官街道人民路328号401室,身份代码330682196407300015。被告:金庆标,市曹娥街道下沙村塘外4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08270015。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元海与被告金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