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松林大酒家、四川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四川全中液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松林大酒家,四川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全中液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422号原告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玲,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晓倩,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松林大酒家。住所地:成都市北新街11号。法定代表人樊松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跃,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街1号9栋40号。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41号。法定代表人方正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武,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四川全中液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先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武,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现住成都市高升桥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其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XX,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松林大酒家、四川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四川全中液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06元,减半收取51903元,由原告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黄玉明人民陪审员 唐显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