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33号原告:徐××。被告: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