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昌春与李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春,李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1号原告:王昌春。委托代理人:赵洪荣,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春与被告李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春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昌春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修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