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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昌春与李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春,李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1号原告:王昌春。委托代理人:赵洪荣,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春与被告李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春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昌春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修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