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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民初字第542号原告熊某。被告张某。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某某爱,2006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2009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仍无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应于2010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现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再次提交起诉状,要求与被告离婚,系在六个月内起诉,也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菊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春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