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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37号原告:金某。被告:赵某。原告金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某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认识并且同居生活。农历2002年7月23日出生儿子金乙,现就读于仙居县埠头小学,现由原告父母带养。2004年1月6日,原、被告自愿在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时没有嫁妆,婚后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在仙居县埠头镇水碓××号的房屋是原告父母的财产,已经办理了两证。原、被告缺乏婚姻基础,并且婚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婚后没有夫妻感情。同时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尽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从2008年3月开始,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各自分居生活。现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金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认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上门女婿,婚时没有嫁妆。农历2002年7月23日出生儿子金乙,就读于仙居县埠头小学二年级,现由原告父母带养。原、被告双方有婚姻基础,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2006年至2008年,原、被告在仙居县埠头镇水碓××了××楼房五间,没有办理两证。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原、被告认识,其后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8月31日出生儿子金乙,现就读于仙居县埠头小学,目前由原告父母带养。2004年1月6日,原、被告至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时因被告系按农村习俗入赘女方家,原告没有置办嫁妆。201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离婚请求。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被告有殴打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被告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不睦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张文震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祖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