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伟珍与吴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伟珍,吴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219号原告骆伟珍,教师,住庆元县松源镇星光路5号三单元606室。被告吴宗荣,农民,住庆元县竹口镇陈龙溪村2号。原告骆伟珍诉被告吴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骆伟珍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伟珍撤回对被告吴宗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7元,减半收取83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