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峰轻纺原料经营部与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峰轻纺原料经营部,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绍兴县华峰轻纺原料经营部。诉讼代表人:陈淑琴。委托代理人:严利锋。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峰轻纺原料经营部诉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峰轻纺原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4,5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7,834元,由原告绍兴县华峰轻纺原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绍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绍兴县华峰轻纺原料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725864834)。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一区C7(22)号。诉讼代表人:陈淑琴,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41597)。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濮德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11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的27.1吨面纱的查封。审判员黄茂树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