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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楼某、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楼某,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63号原告季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赵某某。被告楼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楼某、徐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某、徐某某在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力村享有的集体资金分红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