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包均富与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均富,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包均富,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均富诉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均富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均富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包均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