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汴民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治国与兰考龙安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治国,兰考龙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9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治国。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龙安医院。法定代表人田富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西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曹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兰考龙安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治国诉请的伤残等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作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曹治国的起诉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兰考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长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