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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与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章某。被告施某甲。原告章某为与被告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次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施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后因被告父母赠送宅基地一事,双方彻底闹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0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被告施某甲辩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一直是好的,现在的矛盾主要是与被告父母、兄弟分家引起的。因此,原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证明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施某乙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如下:对于原告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经审理,本院结合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次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施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被告兄弟分家而为宅基地一事,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兄弟产生矛盾。2010年女儿十岁生日后,原告搬出去与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家中虽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相沟通,共同面对家庭中的问题,解决矛盾,同舟共济,家庭生活会好起来。原告要求离婚尚未达到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章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