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中××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中××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97号原告海宁市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村××幢。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被告浙江××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中××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3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