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51号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7958-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建高,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津津,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9-6)。住所地:上虞市百官镇解放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陆志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0269-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6楼。代表人:王祝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宝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迪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