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凯乐ktv霓虹灯工程合同一份,总造价为27000元,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尚欠1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1月22日付清,但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17000元,并赔偿原告从2009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霓虹灯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书一份,证明2008年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价值27000元的霓虹灯广告牌制作承揽合同一份,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事实;2、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08年12月30日,原告尚欠原告17000元,并约定于2009年1月22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叶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8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霓虹灯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书一份,总造价为2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08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17000元,同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1月22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签订霓虹灯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承揽货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货款17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承揽款17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叶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从2009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韩岳根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