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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麦某与文某甲、文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文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917号原告:麦某。委托代理人:温某传,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文某甲。被告二:文某乙。被告三:文某丙。被告四:文某丁。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某舞。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某传、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易某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或母女关系。2010年3月2日,原告爱人即被告的父亲文某兴去世,并于4月13日被松岗派出所注销了户籍。共同生活期间,文某兴与原告夫妇以文某兴的名义曾在X行深圳松岗支行开具有一份存折。文某兴去世时,存折上尚存有人民币60543.65元。该存款系原告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临终前,在女儿文某丁在场的情况下,文某兴已经口头上同意将包括上述存款额在内的全部个人财产归到原告名下。但原告在准备支取上述存款的时候,众被告却意���不一。至今为止,上述存款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请依法判令:1、文某兴在X行深圳松岗支行存款人民币60543.65元归原告所有;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或母女关系。2010年3月2日,原告的爱人即四被告的父亲文某兴去世,并于同年4月13日被松岗派出所注销了户籍。原告与文某兴共同生活期间,以文某兴的名义曾在X行深圳松岗支行开具有一份存折。文某兴去世时,存折上尚存有人民币60543.65元。另查,四原告当庭自愿放弃对上述存款的继承权利,同意存款由原告继承。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身份证、火化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注销证明、银行存折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被告自愿放弃对原告与四被告父亲文某兴共同生活期间以文某兴的名义开具的存折上人民币60543.65元存款的继承权利,同意存款由原告继承,是四被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四被告放弃其继承权,故原告取得该笔存款的继承权,文某兴在X行深圳松岗支行上的存款人民币60543.65元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文某兴在X行深圳松岗支行上的存款人民币60543.65元归原告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7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品澈人民陪审员  李平静人民陪审员  陈珠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丹书 记 员  杨 洁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