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管海根与李连福、葛志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海根,李连福,葛志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1号原告:管海根,椒江区江滨路17号。委托代理人:张秀红,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连福,椒江区前所街道里井新村77号。被告:葛志成,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江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海根与被告李连福、葛志成船员劳务合同工资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海根于2010年7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海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海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海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柯登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