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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铌与王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铌,王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王铌。委托代理人董太光。被告王展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责人丁瑞平。委托代理人赵艳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铌诉被告王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速递费120元,合计741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